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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丝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晶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MA78AYDD3U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高新区白云路城北物流园华德4S店14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7
2025-12-15
(2025)新2201执4211号之一
行政非诉执行
哈密市丝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11-07
2025-11-06
(2025)新2201行审44号
其他行政行为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丝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6〕35号
一是当事人于2025年变更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包括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并于2022年7月25日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二是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晶确认,2025年2月原持A1驾照的引车员辞职后,未招到合适的持A1驾照引车员,在2025年8月15日、2025年9月9日当事人分别对车牌号新L25703、新L21786的两辆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验,当事人员工刘虎担任引车员其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与被检验的车辆大型普通客车所须的A1准驾要求不符,相关检验完成后,出具了编号为250909650002N09504420101、250815650002N055631201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三是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218-2017标准4.2人员中4.2.4“驾驶机动车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检验前熟悉所检机动车的操作”《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十二条“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的规定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车龄”的规定,当事人检验大型普通客车时引车人员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不符合驾驶大型普通客车需持A1准驾车型存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行为。 四是当事人自2025年8月15日至2026年3月13日检查时引车员未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对外出具了2份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当事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三万元整(30000元)罚款。
300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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