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潮韵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永添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EN4LMC0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五七大道19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193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五七大道198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26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操作间放置有3袋未使用的真空包装“澄海酸菜” ,该食品外包装仅标注有“澄海酸菜 净含量:2.5 公斤”字样,再无其他标签标识内容。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3袋“澄海酸菜”当场销毁。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澄海酸菜”是其于2026年1月30日从揭阳好品质食品有限公司以72.5元/件的价格购进,共计购进了20件(4袋/件),共付货款1450元。上述“澄海酸菜”是作为配菜加入套餐饭里面用于增加口感,购进后除上述现场销毁的3袋以外,其余的已使用完。
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故无法计算其使用上述“澄海酸菜”制作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标签标识内容不全的“澄海酸菜”货值金额为14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
8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