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众津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四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A6X735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迎宾大道迎宾新城9号楼-107至-114号商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4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购进一件酸菜(10公斤),购进单价是6.5元/公斤,合计65元,涉案货值金额65元。据当事人杨四明陈述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涉案酸菜以9.96元/公斤的单价已全部售罄,销售金额合计99.6元,故违法所得99.6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和该批次酸菜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根据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号为F25CTXL40200《检验报告》,得知涉案酸菜(酱腌菜)检验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207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即上述涉案食品酸菜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之规定,对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9.6元;
二、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99.6元;
三、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