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辉县市袁庄优味餐饮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仁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82MADMPCE5X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赵固镇赵固二矿餐厅2号南食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处罚〔2026〕197号
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制作了《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当事人将其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将2025年12月18日张贴的《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2月4日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重新制作了《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当事人将其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又一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将2026年2月4日张贴的《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5月28日日常监督检查。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5月28日,经我局审批正式立案调查。 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其经营者丁仁杰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制作了《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当事人将其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应将张贴的《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将2025年12月18日张贴的《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2月4日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辉市监赵责改〔2026〕12号)。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重新制作了《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当事人将其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执法人员再次告知当事人应将张贴的《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又一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将2026年2月4日张贴的《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5月28日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告知其应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仍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2026年6月2日,当事人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截止目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本案于2026年5月28日开始调查,至2026年6月15日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批准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和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的情况; 2、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将2025年12月18日张贴的《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2月4日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我局下达责令改正的情况和2026年2月4日重新制作《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及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的情况; 3、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又一次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 张,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将2026年2月4日张贴的《辉县市网络餐饮(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5月28日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 4、2026年5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事实的详细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及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其经营者的身份; 6、2026年6月2日当事人书面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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