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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河泽燃气有限公司尖扎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国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32322MABYLP692K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黄南州尖扎县马克唐镇三江源扶贫生态产业集中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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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尖扎市监处罚〔2025〕5号
经调查,青海河泽燃气有限公司尖扎分公司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责令退还费用28276.15元;3、罚款42414.23元。
70690.38元
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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