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黄镜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8MA5UAT6R6R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吉安大道68号4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15
(2020)渝05民初5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永川区黄镜百货超市,永川区胥世玉百货超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5-13
(2020)渝05民初5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永川区胥世玉百货超市,永川区黄镜百货超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5〕7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9月28日注册成立,在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吉安大道68号4幢从事食品、农副产品等经营活动至今。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从永川区谭先友水果经营部处购进了22公斤野生猕猴桃进行售卖,查看了谭先友的营业执照并开具了购进票据,购进单价6.28元/kg,购进金额138元。购进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销售了6.89kg,因有些次品选出来打折销售,折算下来平均售价为6.61元/kg,销售金额为45.51元;2024年10月15日销售了4.99kg,销售价格为9.96元/kg,销售金额为49.7元;2024年10月16日销售了9.36kg(包含抽样抽了6.19kg),销售价格为9.96元/kg,销售金额为58.73元,除正常损耗外共销售了21.24kg,总销售金额为153.94元。该批次野生猕猴桃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为153.94元,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153.94元-138元=15.94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94元; 2.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7
2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4〕342号
; ;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9月28日注册成立,在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吉安大道68号4幢从事食品、农副产品等经营活动至今。;;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从永川区吉之汇市场经营者刘阔处购进长白萝卜15.8进行售卖,查验了刘阔的营业执照并开具了购进票据,购进价1.325元,购进金额20.94元,售价2.36元。该批长白萝卜除正常损耗外,共销售14.873(含当日我局抽检购样6.8),总销售额35.1元(含抽样费16.1元)。该批长白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为35.1元,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35.1元-20.94元=14.16元。
; ;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1.没收违法所得14.16元;; ; 2.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