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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兴煌水产批发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绍芳注册资本:2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502MA36516Y4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8
(2026)赣7101行初107号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2
2024-11-25
(2024)赣7101行初1424号
××(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
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兴煌水产批发部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食处罚〔2025〕5号
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兴煌水产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综合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650元; 2.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7650元。
30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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