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春青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4MA006G943J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一期康宝路12号众勤门脸房(东-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0
(2024)京04民终1000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10
(2024)京04民终1000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8-11
(2023)京0112民初1923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4
2022-06-10
(2022)京0115民初5338号
劳动合同纠纷
袁*
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5
2020-06-03
(2020)京0118民初545号
劳动争议
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6
2020-05-13
(2020)京0118民初545号
劳动争议
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7
2019-10-22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19-04-11
(2017)京73民初319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赖**
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24
(2023)京0112民初1923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08-2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4
2023-04-27
(2023)京0118民初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郭**与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0
2020-09-03
(2020)京0118民初545号
劳动争议
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5981.8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6-18
2019-12-30
(2019)最高法知民终336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18
2019-12-30
(2019)最高法知民终336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02
2019-05-15
(2017)京73民初319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赖**与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密市监处罚﹝2026﹞613号
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康复之家医疗器械旗舰店”店铺中上架的“电动透气式褥疮防治床垫SL-S113、康复之家电动轮椅DYW-459-46A9”、“康复之家电动轮椅DYW-459-46A9”、“康复之家·手动轮椅车老人代步车折叠轻便轮椅残疾人多功能便携耐用拉杆轮椅”,在拼多多平台“康复之家医疗器械专营店”店铺中上架的“口腔溃疡凝胶”,在天猫平台“康复之家医疗器械旗舰店”店铺中上架的“海氏海诺尿液样本HPV病毒染色试剂男女通用筛查试纸检测自检盒”、“愈邦NOS纳米银抗菌医用敷料”,在1688平台“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店铺和拼多多平台“康复之家医疗用品专营店”店铺上架的“康复之家远红外治疗贴”、“康复之家医用护眼贴”,在拼多多平台“和美康医疗器械旗舰店”店铺上架的“干眼症蒸汽眼罩”,在抖音平台“康复之家专营店”店铺上架的“康复之家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均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分别在上述商品的详情页发布广告。同时,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康复之家小时达”店铺中也发布了医疗器械广告。上述广告均未经审查。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800元。
78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京密市监处罚﹝2026﹞55号
当事人对其在网店销售的酸枣仁油软胶囊宣传“近千颗酸枣仁才能出1滴油,堪称千倍浓缩”;对其在网店销售的助听器宣称“免调试”;对其在网络平台销售的臻羞维E护肤甘油液宣传“滋养”;对其在网店销售的助听器宣传“延缓听神经功能衰退”。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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