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彤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顺兴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7MA77CC3G4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环南一区大有路西侧S303线北侧1幢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120号
你公司2022年12月取得长沙理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票4份,开票时间2022年12月29日,发票代码:043002200111,发票号码:01858753-01858756,品目“*其他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费”,金额399,996.00元,税额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附件资料,证实以上4份发票为虚开发票。
经查,你公司情况说明:2022年在承接其他公司光伏发电等环保咨询项目时,从长沙理识咨询有限公司取得上述4份发票,记入主营业务成本399,996.00元。你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399,996.00元。
你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利润总额-19,327.64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9,327.64元,应纳税额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