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贝晨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振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AJL4FG4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黄泥塘镇鸡场社区小学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不罚[2025]3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在大方县黄泥塘镇鸡场村新街组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经营活动,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在大方县刘老幺干货配送中心以0.7元/包的价格购进10包贵州世纪辉煌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108克、生产日期:2024.06.16、保质期:12个月的“世纪辉煌”洋芋淀粉,并按照2元/包的单价进行销售。在购进上述“世纪辉煌”洋芋淀粉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
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当事人虽然一个星期左右就打扫卫生并清理店铺里面的商品,发现过期或者临期及时下架处理,但在销售“世纪辉煌”洋芋淀粉过程中,当事人购进新日期的同款“世纪辉煌”洋芋淀粉时,没有注意将先购进“世纪辉煌”洋芋淀粉放在后面,将新日期的“世纪辉煌”洋芋淀粉放在前面,加上最近秋收农忙,清理时没有清理到位,导致“世纪辉煌”洋芋淀粉在超过保质期后还仍然在货架上销售。2025年9月10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大方县贝晨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中间货架右侧从下向上数第三层货架发现有2包贵州世纪辉煌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108克、生产日期:2024.06.16、保质期:12个月的“世纪辉煌”洋芋淀粉,已经超过其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将其所销售的商品录入手记,设置闹钟提醒,做到及时下架,避免再次出现违法行为;主动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证明其销售的过期食品来源可追溯。同时,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出现销售过期食品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包×2元/包 =4元 ,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销售记录及财务账目,故执法人员无法核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是否获得违法所得。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2包“世纪辉煌”洋芋淀粉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2.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过程中,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共计2页及视频1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2包“世纪辉煌”洋芋淀粉已经过期的的事实;
3.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的2包“世纪辉煌”洋芋淀粉进行扣押时制作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25年9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复印件、照片3张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5.2025年9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2张共计1页,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