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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鲜哉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红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C15NT39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运东村6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705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采购腌腊制品合同,合同期为一年,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委托该公司生产腌腊制品并在某音、某东等平台进行销售。2025年8月21日,根据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当事人开设于某音平台名为“某某某食品旗舰店”处抽样的越某某牌辣味鸡小腿(规格为500g/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08月01日,产品外包装袋上标注“越某某? 辣味鸡小腿 委托方:杭州鲜哉商贸有限公司 受委托方: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经检测,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适用范围涉及肉制品仅包括熟肉制品,案涉产品辣味鸡小腿属于腌腊肉制品。2025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辣味鸡小腿,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P-ZD250334)。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月16日、2025年8月3日从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处购入辣味鸡小腿(其中8月3日购入批次为抽检不合格批次),数量分别是100kg、20kg,购入单价均是20元/kg,购入金额分别是2000元、400元,并在其电商平台上以25元/袋(规格为500g/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得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后,当即将该产品进行下架并将剩余产品全部退给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共退回33袋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08月01日批次),合计16.5kg。综上,当事人实际销售不合格批次产品共计7袋,合计3.5kg,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105元。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之规定,应对被委托方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监督,但据当事人陈述未有对该批产品生产过程实施监督。另,当事人陈述被委托方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对此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认为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项目是辅料曝豆角代入,异议不认可。
本局认定: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辣味鸡小腿添加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下架、退回案涉产品进行整改,且案涉货值金额较小,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5元并处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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