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巧力缘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珍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6WC6Q0T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大村徐太路以东3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2
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2026-05-28
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执罚〔2026〕29号
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与商标代理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该公司代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莎头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2024年9月20日,申请号为 81025866。2024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标志与中国乒乓球混双组合孙颖莎、王楚钦的昵称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驳回商标申请决定已生效。当事人申请“莎头组合”商标,该商标名称与中国乒乓球混双组合孙颖莎、王楚钦的昵称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的违法行为。因商标被驳回,未用于经营,故本案无违法所得。未发现当事人2年内因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2-25
2
津市监处罚〔2026〕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与北京某商标代理公司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该公司代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莎头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类别为第 30 类,具体涉及巧克力糖、糖果、裹巧克力的坚果、裹巧克力的水果、奶片(糖果)、巧克力、牛轧糖、蛋糕用巧克力装饰品、裹巧克力的榛子、甜食等食品相关商品。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2024年9月20日,申请号为 81025866。2024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标志与中国乒乓球混双组合孙颖莎、王楚钦的昵称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驳回商标申请决定已生效。当事人申请“莎头组合”商标,涉嫌违背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的违法行为。因商标被驳回,未用于经营,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2-25
3
津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糖果制品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12月底,当事人承揽巧克力制品订单,并于2025年12月29日在公司生产车间内生产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1日的巧克力制品共7912盒/桶/瓶(324箱),上述生产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巧克力制品,包括:1.品名为可可芯麦丽素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草莓味、抹茶味)208桶(13箱);2.品名为草莓味手指饼干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巧恋棒)3600瓶(150箱);3.品名为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巧蘑菇)1680瓶(70箱);4.产品名称为松露形代可可脂巧克力(牛奶味)(好巧生巧)600盒(15箱);5.产品名称为松露形代可可脂巧克力(醇黑味)936盒(39箱);6.产品名称为松露形代可可脂巧克力(牛奶味)888盒(37箱)。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安排工作人员将上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装车准备发货,被我委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并予以扣押。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9073.8元。因上述产品未销售,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未发现当事人1年内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1.罚款30000元;
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共7912盒/桶/瓶(324箱)。
3000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