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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巧力缘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珍清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6WC6Q0T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大村徐太路以东3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执罚﹝2026﹞29号
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与商标代理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该公司代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莎头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2024年9月20日,申请号为 81025866。2024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标志与中国乒乓球混双组合孙颖莎、王楚钦的昵称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驳回商标申请决定已生效。当事人申请“莎头组合”商标,该商标名称与中国乒乓球混双组合孙颖莎、王楚钦的昵称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的违法行为。因商标被驳回,未用于经营,故本案无违法所得。未发现当事人2年内因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2-25
2
津市监处罚〔2026〕29号
涉嫌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
500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2026-02-25
3
津市监处罚(202628号)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元; 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共7912盒/桶/瓶(324箱)。 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韩广达故意实施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1.罚款24510元。
5451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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