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超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洪超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6XR3724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海景大道与轻纺大道交口南1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0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2
2026-02-24
(2025)冀0209民初674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市宏超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洪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2022-05-06
(2022)津0116民初59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
周**,罗**,天津市宏超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9
(2025)冀0209民初674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市宏超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洪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7
(2025)冀0209民初674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市宏超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洪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滨)罚﹝2025﹞07054号
天津市宏超物流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6-03-12
2
冀0727交罚罚决字﹝2025﹞71号
天津市宏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案
依据天津市宏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案,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拟作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1000.00元
阳原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02
3
津交(滨)罚〔2025〕07017号
天津市宏超物流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5-10-29
4
J370522202500071
2025-02-1409:46,利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利津县陈庄镇府前街老岺村路段对刘炳帅驾驶的车牌号为津CC5950(黄色)、津D0907挂(黄色)的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牛庆波****、隋小兵****向刘炳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六轴车,所运货物为甲基叔丁基醚,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该车本运次危险货物运单时,从业人员无法提供运单,称未随车携带。驾驶员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两本、从业资格证两本、货物计量凭证。经调查:天津市宏超物流有限公司车号为津CC5950(黄色)、津D0907挂(黄色)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运单。证据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过磅单为证,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要求现场作出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利津县交通运输局
2025-02-14
5
J371603202400075
2024年05月28日 15时00分,滨州市沾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滨州市沾化区新海路对王秀军驾驶的津CE5255(黄色)津A8J99挂(黄色)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其义、王泽星向王秀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王秀军不申请回避。经执法人员询问:该车驾驶员王秀军在路面执法检查中提供的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显示装载的货物为石油馏出物,实际装载的货物为溴素,驾驶员王秀军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经调查认定,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滨州市沾化区交通运输局
2024-05-28
6
(津滨)交简罚字【2023】第0138号
天津市宏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3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3-12-12
7
(津滨)交简罚字【2023】第0139号
天津市宏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案。
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3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