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兴成 | 注册资本:50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054621064D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新苑二区3号楼3单元1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0
(2024)宁0104民初951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许*
杨**,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
2023-09-27
(2023)宁0303民初23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伍*
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闫**,丁**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3
2023-09-19
(2023)宁0106民初140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
郑**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4
2023-08-07
(2023)宁0104民初1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5
2023-08-01
(2023)宁0106民初10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
朱*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6
2023-03-27
(2023)宁0104民初1387号
合同纠纷
杨**
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7
2022-11-18
(2022)宁0106民初155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蒲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8
2022-11-10
(2022)宁0106民初13339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张*
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9
2022-11-09
(2022)宁0106民初155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
王**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10
2022-07-28
(2022)宁0104民初97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1
2023-10-09
(2023)宁0303民初23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伍*、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26.7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26
2022-09-07
(2022)宁0104民初97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17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1-25
2023-07-28
(2023)宁0104民初138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杨**、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9-29
2022-09-19
(2022)甘0403民初17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3-17
2022-03-15
(2022)宁0381民初360号
合同纠纷
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青铜峡市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3-11
2021-07-28
(2021)宁0106民初100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2-24
2021-03-11
(2021)宁01民终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钟*、马*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8235.58元
民事案件
8
2021-03-22
2021-02-03
(2021)宁0104民初1014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马**与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9-06
2019-06-29
(2019)豫1325民初17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崔**与朱**、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049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银交罚﹝2025﹞第0077号
货运企业宁夏丰熠工贸有限公司所办宁AG5293号车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测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122-2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罚款(大写: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5-01-20
2
银税二稽罚﹝2024﹞12号
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多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税额80,581.5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5,841.18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48,211.35元。
48211.35元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