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富博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巍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0MAC3L18G0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龙潭区铁东商贸中心住宅区4号楼33号车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龙处罚﹝2025﹞110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自吉林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军肉片店处购进160公斤散装肥牛片,进价为48元/公斤。由八一市场购进320个500g/个规格的包装盒,自制320张“皓月”标签,自行包装后销售给了吉化第三小学校,售价为58元/公斤。2024年11月16日,我局接到商标持有人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肥牛片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结果涉案肥牛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发后,当事人已将涉案肥牛片全部召回,将违法所得退回。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售出涉嫌侵权商品160公斤,违法经营额共计9280元,无违法所得。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5000元;2.没收涉案肥牛片160公斤。
1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0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