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马先锋摩托车电动车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鲜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BPT958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经济开发区逢春楼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13
(2021)鄂0683民初8476号
产品责任纠纷
罗*
枣阳市马先锋摩托车电动车商行,枣阳市峻峰电动车商行
枣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4〕846号
1、2024年9月3日,本局平林市场监管所对枣阳市清保摩托车修理部2台涉案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23Z、TDT322Z)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下达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枣市监强制〔2024〕176号)。经承检单位检验,分别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其中编号为No:STD-20240918-008S-1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编号为No:STD-20240918-008S-2《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结构(防碰擦),尺寸限值(前后轮中心距,鞍座长度),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2、2024年9月6日,本局环城市场监管所对施少武9台涉案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53Z、TDT322Z、TDT174Z、TDR307-1Z、TDR307-2Z)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下达《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枣市监强制〔2024〕160号)。经承检单位检验,分别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其中编号为No:STD-20240918-008S-5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编号为No:STD-20240918-008S-6《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编号为No:STD-20240918-008S-7《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编号为No:STD-20240918-008S-8《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编号为No:STD-20240918-008S-9《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3、2024年9月3日,本局南城市场监管所对枣阳市李文威电动自行车经销部(2台规格型号为TDT322Z涉案电动自行车、2份欧派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四把钥匙四把感应器)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并下达《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枣市监强制〔2024〕170号)。经承检单位检验,出具编号为No:STD-20240918-008S-11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系本局2015年2月6日登记核准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12月10日重新登记。主要经营:电动车、摩托车及配件批发零售。本局执法人员对2024年9月4日环城市场监管所案件线索移交卷(施少武案)、2024年9月11日南城市场监管所案件线索移交卷(枣阳市李文威电动自行车经销部案)、2024年9月6日平林市场监管所案件线索移交卷(枣阳市清保摩托车修理部案)进行核对后,分别对上述3家商户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以上3家分销商均指认其经营的抽检不合格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由当事人销售,并提供了相关票据证明。由于上述扣押的4批电动自行车均由当事人销售,本局依法对其并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4年8月以来,从江苏欧派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车辆16台,购进金额24696元。其中购进型号为TDR307-1Z的1台,购进价1599元/台;型号TDT153Z的3台,购进价1700元/台;型号TDR307-2Z的3台,购进价1699元/台;型号TDT322Z的3台,购进价1550元/台,型号TDT322Z的2台,购进价1150元/台;型号TDT174Z的1台,购进价1800元/台;型号TDT123Z的1台,购进价1150元/台;型号TDT321Z的2台,购进价1500元/台。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5月28日向枣阳市清保摩托修理部销售型号为TDT123Z欧派牌电动自行车1台,销售价1180元/台。于2023年12月24日向枣阳市清保摩托修理部销售规格型号为TDT322Z欧派牌电动自行车1台,销售价1880元/台。于2024年6月13日向施少武销售型号为TDR307-1Z欧派牌电动自行车1台,销售价1599元/台;销售型号为TDT153Z的3台,销售价1799元/台;销售型号为TDR307-2Z的3台,销售价1699元/台;销售型号为TDT322Z的2台,销售价1599元/台。于2024年8月18日向枣阳市李文威电动车经销部销售型号为TDT322Z...[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型号为TDT322Z(5台)、TDT123Z(1台)、TDT153Z(3台)、TDT174Z(1台)、TDR307-1Z(1台)、TDR307-2Z(3台)、TDT321Z(1台)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15台;没收型号为TDT031Z赛鸽牌电动自行车1台;共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6台;
2、处违法销售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5倍罚款38475元;处违法销售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5倍罚款22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0725元。
40725.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