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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雯聪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063828112R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柳东路9-3B号24006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2
(2024)豫0122民初15855号
劳动争议
郑州雯聪商贸有限公司
郭**
中牟县人民法院
2
2024-08-21
(2024)豫0105民初18799号
劳动争议
张*
郑州雯聪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3
2023-06-14
(2023)豫0104知民初141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济南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郑州雯聪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4﹞17048号
2024年3月28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伊利雯聪专营店宣传伊利欣活金装中老年奶粉800g罐产品“销量第一”,提供有天猫店铺产品网页截图。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经批准2024年4月1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伊利雯聪专营店宣传伊利欣活金装中老年奶粉800g罐产品“销量第一”的违法内容是伊利厂家给当事人提供了伊利欣活高端中老年配方奶粉销量第一的欧睿市场地位声明,要求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宣传。当事人员工在商品详情页编辑发布伊利欣活金装中老年奶粉800g罐产品“销量第一”内容时,未在商品详情页上传生产厂家提供的伊利欣活高端中老年配方奶粉销量第一的欧睿市场地位声明,表明涉案产品“销量第一”的出处。当事人2024年4月1日接到执法人员通知后就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修改,去掉了“销量第一”字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涉案产品详情页宣传“销量第一”未表明出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3.6“裁量标准: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元。
15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2
金市监处罚﹝2024﹞17021号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京东店铺雯聪母婴专营店发布广告宣传“限时抢购极速发货”,未标注限期时间。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4.3“裁量标准: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