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鑫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MA28UELY1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风路535号14幢10层10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9
(2026)浙0110民初34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范**,杜**,杭州宝顺建设有限公司,胡*,黄**,刘**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5-12-31
(2025)浙04民终280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王**,浙江缪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长安镇冰阳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5-28
(2025)浙0110民初593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范**,黄**,杭州宝顺建设有限公司,刘**,胡*,杜**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6
(2025)浙0113民初379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杭州汉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宝顺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5
2024-09-13
(2023)浙0110民诉前调1091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范**,黄**,胡*,杜**,杭州宝顺建设有限公司,刘**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6
2023-08-21
(2023)浙0110民诉前调1091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胡*,杭州宝顺建设有限公司,刘**,杜**,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1
(2024)浙0481民初6270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海宁市长安镇冰阳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
刘**
裁判文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25
(2024)浙0481民初6270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缪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亭艳
刘**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海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6
2023-03-09
(2023)浙0781民初924号
追偿权纠纷
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东湖罚决字﹝2025﹞第00018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宝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实施了擅自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150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2025-12-01
2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03号
案件名称:杭州宝顺建设有限公司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宝顺建设有限公司违法事实:2025年6月10日,经杭余综执抄〔2025〕**号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显示运输单位所属车辆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共13辆重型自卸货车在2025年5月15-17日从临平区崇贤街道***智能化生产项目装运建筑垃圾消纳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已征未用区块。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线索移送函显示杭州***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A***重型自卸货车在2025年5月14日上述工地装运建筑垃圾准备消纳至湖州市***物流码头。上述车辆均为当事人所雇佣转移建筑垃圾,当事人转移建筑垃圾,共计约915立方米左右。上述涉案车辆在运输工程渣土过程中实施了密闭化运输,未造成泄漏、遗撒,其中13辆车60车次已倾倒1辆车1车次未倾倒。经查询,当事人涉案车辆于该时间段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且无法出示纸质联单,上述涉案车辆均已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罚款人民币拾陆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浙江政府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
165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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