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中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3MA6129AH74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南滨路9号附1号2-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4
(2024)渝0108民初17792号
劳动争议
李**
重庆海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5〕865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定的使用场所开展工程建设的经营活动。
? ? 2023年1月,当事人和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当事人在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大塘边社区居委会渝万铁路1标钢筋加工场的现场负责渝万高铁的工程项目,负责建设生产钢筋。
? ? 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和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特种设备使用协议,甲方(即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将名下的特种设备提供给当事人使用,由乙方(即当事人)负责甲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义务、人员操作培训,造成安全事故的损失及责任等均由乙方负责。
? ? 2025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及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验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大塘边社区居委会渝万铁路1标钢筋加工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械(电动单梁起重机)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可以正常使用。经检查,检验人员发现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存在以下问题并向当事人出具了《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编号:0002994),同时还出具了《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现重大隐患告知表》(机电类)(编号:0013925)。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办理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渝AJ7649(23))、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日期:2024年12月9日)。
? ? 2025年11月13日,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万州中心)对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开展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C2.2.8 使用过程技术资料、C3.11.2无线遥控、C3.11.3电气保护(接地电阻值:2.6Ω)、C3.11.5急停开关、C3.12.4除制动装置之外的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结论均为不合格。
? ? 据当事人自述,2025年国庆节日期间,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出现故障,因工期紧张,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对其自用的特种设备开展修理,让其员工将急停装置的开关处、电箱处的错相和缺相保护及起重量限制器处的电线拆卸,并对电线用缠绕的修理方式进行短接,最后使用胶带固定,导致错相和缺相保护失效、急停装置不符合要求、起重量限制器失效。截止2025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未对涉案特种设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因当事人是对自用的特种设备开展修理,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 ? 另查明,2025年12月15日,涉案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经当事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特种设备修理单位整改后检验为合格设备,并向本局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2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5〕176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129AH74)。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重点检查了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的相关情况。当事人使用的低温液体储罐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并且按照规定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由邓强负责低温液体储罐的日常监管。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落实低温液体储罐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主体责任,相关记录不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通报批评
-元
-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