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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北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春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5MAC5NWQU7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中心街三委保健院综合楼商服(一层)10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宾县市监处罚﹝2025﹞46号
2023年1月16日,当事人在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农机销售经营活动。2024年7月9日当事人通过中间人介绍购进了6台装用“国Ⅱ”柴油机的拖拉机,货款用现金结算,没有留中间人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供货方。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已经销售1台拖拉机,现场中还有5台在售。具体情况如下:涉案型号为484拖拉机3台,车身铭牌编号分别为24040085、24070004、另有一台车身铭牌丢失,进货价格为22500.00元,销售价格为24500.00元;型号为384拖拉机2台,车身铭牌编号为24070017、另有一台于2024年7月12日检查当日已售出,进货价格为19800.00元,销售价格为21500.00元;型号为704拖拉机1台,车身铭牌编号为24070010,进货价格为23000.00元,销售价格为25000.00元;经初步计算上述涉案拖拉机违法所得21500.00元。(具体详见宾县北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国Ⅱ”拖拉机台账明细)。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春娟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涉案农用拖拉机为“国Ⅱ”标准,未能说明产品具体产地和供货方。 2024年8月1日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协助调查宁波市鄞州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是否在其辖区,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向宾县北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过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轮式拖拉机。2024年8月18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局发出的协查函进行回复,表示宁波市鄞州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6日注销(注销原因:决议解散),无法进行调查。 2024年9月2日,我局委托黑龙江启旭农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国Ⅱ”拖拉机进行委托检测。2024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黑龙江启旭农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333280047E)鉴定意见为属不合格产品,属于违法销售农机产品。 2025年1月13日,我局向宾县价格认定中心发出《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委托函》(宾市监函〔2025〕4号),委托宾县价格认定中心对上述“国Ⅱ”拖拉机进行价格鉴定。2025年2月7日,我局收到《宾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宾价行认〔2025〕006号),认定型号为384型拖拉机1台,单价23000.00元人民币,总价23000.00元人民币;型号为484型拖拉机3台,单价24000.00元人民币,总价72000.00元人民币;型号为704拖拉机1台,单价27000.00元人民币,总价27000.00元人民币;合计122000.00元人民币(详见《轮式拖拉机价格认定明细表》宾县北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2024年7月12日检查当日已售出型号为384的拖拉机按照上述认定结果单价为23000.00元人民币。故该公司共计6台拖拉机货值金额共计145000.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21500.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拖拉机的违法事实。
1.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国二拖拉机5台;见《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4]三-102号) 2.处以货值金额145000.00元人民币的百分之三十罚款即43500.00元人民币。 3.没收违法所得21500.00元人民币。
43500.00元
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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