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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葛俊康蔬菜批发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金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0MA1CBXDJ8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518号龙园畜产品批发市场H区26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6〕132号
2026年3月16日黑龙江省市场局检测哈尔滨市香坊区全优嘉超市销售的姜中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经调查姜是2026年3月16日从香坊区龙园葛俊康蔬菜批发行购进的,案件延伸调查龙园葛俊康蔬菜批发行购进的这批次姜是2026年3月10日从山东省昌邑市都昌街道榆林村38号种植户史崇瑜处购进。该批次姜共130斤进货价为3元/斤,销售价为5元/斤,货值金额650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行政处罚。拟决定处罚如下: 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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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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