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红升家品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晓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B58KB5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尚志市宝兴果菜大厅西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78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12月份在哈尔滨透笼(无法确认具体供货方)共购进了13个铸铁燃气灶,其中2个直径为25厘米铸铁燃气灶,进货价25元/个,购货款计50元,2个直径为30厘米铸铁燃气灶,进货价35元/个,购货款计70元。9个直径为33厘米铸铁燃气灶,进货价45元/个,购货款计405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没有建立进货台账,没有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发现购进的产品上没有熄火保护装置,没有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了销售,经查证,当事人截止检查之日起一个都未销售出去。当事人购进13个铸铁燃气灶的购货款共计525元,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的货值为共计5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销铸铁燃气灶上无熄火保护装置,没有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事实;
一、没收未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铸铁燃气灶13个(2个直径为25厘米,2个直径为30厘米、9个直径为33厘米);
二、处货值金额525元三倍罚款计1575元。
1575.00元
-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