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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雪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17D2QL9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雁鸣湖山庄小区17栋101号房雁鸣同阳生鲜超市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不罚〔2023〕277号
经查,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17D2QL99,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北环城路雁鸣湖山庄小区17栋101号房雁鸣同阳生鲜超市内。 2023年11月16日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所销售的香蕉、韭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香蕉的吡虫啉项目和韭菜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11月16日被抽检样品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资质。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为当事人2023年11月16日于宽城区禹兴香蕉经销部采购,购进香蕉120公斤,进货价格为5.4元每公斤,销售价格为7.98元每公斤;抽检机构购买样品香蕉4.6公斤,抽样基数为10公斤。抽检不合格批次韭菜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从绿园区王猛蔬菜经销部采购,购进韭菜15公斤,进价5.6元每公斤,售价5.98元每公斤;抽检机构购买样品韭菜6公斤,抽样基数为10公斤。剩余香蕉、韭菜于当日全部售出。香蕉货值金额为79.80元,韭菜货值金额为59.80元,货值金额合计139.60元。由于香蕉、韭菜均是农产品,不易储存,截止案发该批次香蕉、韭菜已销售完毕,均销售给了周边居民,无法召回。同时,经执法人员调查,根据商家提供的进货票据及场地证明,上述批次香蕉为宽城区禹兴香蕉经销部于2023年11月15日自广西立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批次韭菜为绿园区王猛蔬菜经销部于2023年11月16日自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村民孙运辉处购进。
经查,2023年11月16日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所销售的香蕉、韭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香蕉的吡虫啉项目和韭菜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11月16日被抽检样品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资质。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为当事人2023年11月16日于宽城区禹兴香蕉经销部采购,购进香蕉120公斤,进货价格为5.4元每公斤,销售价格为7.98元每公斤;抽检机构购买样品香蕉4.6公斤,抽样基数为10公斤。抽检不合格批次韭菜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从绿园区王猛蔬菜经销部采购,购进韭菜15公斤,进价5.6元每公斤,售价5.98元每公斤;抽检机构购买样品韭菜6公斤,抽样基数为10公斤。剩余香蕉、韭菜于当日全部售出。香蕉货值金额为79.80元,韭菜货值金额为59.80元,货值金额合计139.60元。由于香蕉、韭菜均是农产品,不易储存,截止案发该批次香蕉、韭菜已销售完毕,均销售给了周边居民,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采购时已留存购货凭证、供货者资质,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清楚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七)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拟免予处罚。当否,请批示。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04-03
2
长市监绿不罚〔2023〕177号
经查,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17D2QL99,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北环城路雁鸣湖山庄小区17栋101号房雁鸣同阳生鲜超市内。 2023年9月19日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受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对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所销售的韭菜、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韭菜的氧乐果项目和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9月16日、2023年9月19日被抽检样品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资质。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抽检不合格批次韭菜为当事人2023年9月19日于绿园区臻之品果蔬经销处采购,购进共12.5公斤,进货价格为2元每公斤,销售价格为3.18元每公斤;于2023年9月16日从绿园区春洁蔬菜经销处购进姜7公斤,进价18.6元每公斤,售价21.8元每公斤;抽检机构购买样品韭菜5.184公斤;剩余韭菜于当日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合计39.75元,违法所得合计14.75元;抽检机构购买样品姜4.592公斤;剩余姜于当日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合计196.2元,违法所得合计28.80元。由于韭菜、姜均是农产品,不易储存,截止案发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均销售给了周边居民,无法召回。同时,经执法人员调查,根据商家提供的进货票据及场地证明,上述批次韭菜为绿园区臻之品果蔬经销处于2023年9月16日自黑龙江省克东县玉岗镇新兴村村民慕国富处购进;上述批次姜为绿园区春洁蔬菜经销处于2023年9月14日自昌邑市琨福大姜市场孙世亮生姜购销部处购进。
经查,2023年9月19日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受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对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所销售的韭菜、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韭菜的氧乐果项目和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9月16日、2023年9月19日被抽检样品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资质。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抽检不合格批次韭菜为当事人2023年9月19日于绿园区臻之品果蔬经销处采购,购进共12.5公斤,进货价格为2元每公斤,销售价格为3.18元每公斤;于2023年9月16日从绿园区春洁蔬菜经销处购进姜7公斤,进价18.6元每公斤,售价21.8元每公斤;抽检机构购买样品韭菜5.184公斤;剩余韭菜于当日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合计39.75元,违法所得合计14.75元;抽检机构购买样品姜4.592公斤;剩余姜于当日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合计196.2元,违法所得合计28.80元。由于韭菜、姜均是农产品,不易储存,截止案发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均销售给了周边居民,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绿园区幸福万家生鲜超市采购时已留存购货凭证、供货者资质,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清楚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七)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拟免予处罚。当否,请批示。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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