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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苏密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影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7CC2YLX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启新街金穗东区11号楼9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76号
经查,由于当事人药店更名过,因此提供了2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当事人于2022年6月29日从吉林市汇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过期脱脂纱布绷带,购进价格为1.6元/包,销售价格为2.4元/包;于2022年2月16日从吉林市汇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过期创口贴,购进价格为1元/包,销售价格为1.2元/包,均能提供供货商资质、销售记录以及随货通行单。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从吉林省万家康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过期弹性绷带,进货价格为4/盒,销售价格为6元/盒,能提供销售记录及随货通行单,无法供货商提供更名前的资质。通过查询当事人的药品销售记录,证实当事人在脱脂纱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两包的脱脂纱布绷带、一盒弹性绷带以及六袋创口贴;2.罚款1000.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两包的脱脂纱布绷带、一盒弹性绷带以及六袋创口贴;2.罚款1000.00元;3.警告。
1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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