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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刁翎镇日日红蔬菜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C88KW4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刁翎镇永安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6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 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4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4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4〕3-015号),证明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6.物品扣押清单(林市监强制〔2024〕3-015号),证明涉案食品扣押数量。 7.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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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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