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来宾市来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仁友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00310239578W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新城小区97号(凤凰镇新城小区第一期开发9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6
(2024)桂1302民初4143号
追偿权纠纷
曾**
莫**,来宾市来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莫**,韦**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
2023-02-02
(2022)桂1302民初8755号
追偿权纠纷
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曾**,莫**,莫**,韦**,来宾市来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22
(2024)桂1302民初4143号
追偿权纠纷
曾**
来宾市来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莫崇命;莫仁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6
2023-06-19
(2023)桂1302民初22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来宾市来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38527.38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23
2023-02-09
(2022)桂1302民初8755号
追偿权纠纷
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来宾市来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38702.4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来市税一稽罚﹝2025﹞1号
(一)增值税方面<br>你公司购煤运输费用,取得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41170,发票号码:00361479~00361491、00913463~00913469,金额1,874,951.32元,税额206,244.68元,价税合计2,081,196.00 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06,244.68元已申报抵扣,其中,2017年4月133,406.81元、2018年2月72,837.87 元。此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并于2022年6月13日向我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办理2022年7月申报时对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206,244.68元“在进项税额转出”栏填报,又在“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填报进行抵减,实际未缴纳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转出,经检查计算,你公司少缴增值税2017年4月133,406.81元、2018年2月72,837.87 元,合计206,244.68 元。<br>(二)城市维护建设税<br>你公司少缴增值税2017年4月133,406.81元、2018年2月72,837.87 元,合计206,244.68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5%,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4月6,670.34 元(133,406.81×5%)、2018年2月3,641.89 元(72,837.87×5%),合计10,312.23 元。<br>(三)教育费附加<br>该公司少缴增值税2017年4月133,406.81元、2018年2月72,837.87 元,合计206,244.68 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之规定,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该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2017年4月4,002.20 元(133,406.81×3%),2018年2月2,185.14
(一)你公司采用虚假申报手段,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纳增值税206,244.68 元(2017年4月133,406.81 元,2018年2月72,837.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312.23 元(2017年4月6,670.34 元,2018年2月3,641.89元)、企业所得税8,298.81 元,合计224,855.72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项之规定,你公司2017年4月少缴的增值税133,406.8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70.34 元,合计140,077.15 元超过5年,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于2025年4月9日主动补缴增值税15,000.00元,对你公司少缴2018年增值税72,837.8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41.89 元、企业所得税8,298.81 元,合计84,778.57 元,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42,389.29 元。
42389.29元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