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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乐万家二乔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利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1MA4CKU9U9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嘉鱼县鱼岳镇沿湖大道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鱼市监处罚〔2025〕97号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田涛的投诉举报。田涛在投诉举报申请书中称其在嘉鱼县乐万家二乔生活超市购买的两瓶天之蓝和八瓶海之蓝白酒疑是假酒。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鱼县鱼岳镇沿湖大道46号的嘉鱼县乐万家二乔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投诉举报人田涛投诉举报的同批次天之蓝和海之蓝白酒。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次天之蓝、海之蓝白酒和现场发现的两瓶梦之蓝白酒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2024年12月30日,我局委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白酒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天之蓝、海之蓝白酒与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防伪标识等生产工艺及特征不符,非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5年1月6日,经我局领导审批同意,正式立案调查,并指定蔡海林、万超为本案承办人,负责本案调查取证。 2025年1月6日和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嘉鱼县乐万家二乔生活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对嘉鱼县乐万家二乔生活超市的负责人朱利桥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在询问调查的过程中,朱利桥介绍该批次天之蓝和海之蓝白酒是2024年1月份从叶立相处购进的,洋河?海之蓝白酒购进价格是:670元/箱(规格:6瓶/箱),购进数量:30箱。洋河?天之蓝白酒购进价格是:1120元/箱(规格:4瓶/箱),购进数量:10箱。 没有相关的购进票据,只有一个微信的聊天记录。洋河?海之蓝白酒销售价格168元/瓶,洋河?天之蓝白酒销售价格368元/瓶,由于超市电子系统在2024年10月的时候进行了一次更新升级,所以之前的销售记录找不到了。店内只有销售洋河?海之蓝白酒10瓶和洋河?天之蓝白酒2瓶的销售记录,朱利桥介绍2024年10月29日之前也以进价销售了一部分给亲戚,没有开具票据。 2025年1月6日,我局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天之蓝和海之蓝白酒送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1月22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2250012156106001C、A2250012156106002C和A225001 2156106001C的《检测检验报告》。经检测,天之蓝和海之蓝白酒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酒精度项目不符合T/CBJ 2014-2019《绵柔型白酒》要求。 经查,当事人该批次海之蓝和天之蓝白酒共购进40箱,货值金额:31300元;根据当事人超市电子系统2024年10月29日之后的销售记录,共销售10瓶海之蓝和2瓶天之蓝,10瓶海之蓝和2瓶天之蓝进价共计1676.67元,售价共计2416元,其违法所得共计739.33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之蓝和海之蓝白酒;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罚款金额共计20000元整。
20000.00元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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