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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岑钇良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400MA5NKRGNXM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18号第1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2
(2024)桂0405民初1115号
劳动争议
黄*
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2
(2024)桂0405民初1117号
劳动争议
梁**
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2
(2024)桂0405民初1113号
劳动争议
陈**
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4
2024-07-02
(2024)桂0405民初1116号
劳动争议
冼**
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5
2024-07-02
(2024)桂0405民初1118号
劳动争议
易**
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6
2024-07-02
(2024)桂0405民初1111号
劳动争议
易**
岑**,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7
2024-07-02
(2024)桂0405民初1114号
劳动争议
李*
岑**,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8
2024-07-02
(2024)桂0405民初1112号
劳动争议
黎**
岑**,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9
2024-05-08
(2024)桂0405民初786号
劳务合同纠纷
胡**
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10
2024-04-16
(2024)粤07民终17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
陈**,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1
2023-04-11
(2023)粤0114民初606号
定作合同纠纷
广东玖亿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6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6-15
2023-04-26
(2023)粤0114民初56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绿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3-31
2022-09-28
(2022)桂0405民初2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梧州市万秀区鲁泰制罐厂、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梧环罚字〔2026〕6号
2025年12月19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机制砂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机制砂场在石粉等易扬尘物料堆存、装卸环节,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现场粉尘无组织直接排放。环境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改字〔2025〕1219-01),现场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7日、2026年1月13日进行复查,当事人经营的机制砂场仍未按要求对物料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陆拾陆元整(¥29266元)。
29266.00元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03-05
2
梧环罚字﹝2023﹞22号
2022年3月28日晚,长洲区商贸物流园区工作人员反映有货车在平浪村商贸物流园区水坑倾倒废渣,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平浪村附近运输车队进行调查,并协调天网监控视频进行调阅。经查,涉嫌倾倒废渣的运输车车牌号为桂BH6662,该车属于梁嘉嘉直接管理的车辆,由梁嘉嘉安排司机易宇强驾驶运输车从当事人厂区内拉压滤泥并倾倒。经调查,当事人梧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鸿坤公司)与梁嘉嘉签订有压滤泥(压榨泥)运输承包合同,但没有对梁嘉嘉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于2022年3月28日梁嘉嘉指挥司机将鸿坤公司的压滤泥倾倒到平浪村商贸物流园区水坑、平浪村平簪二组变电站附近的水塘、松鹤园路口对面的弃土场。3月30日晚梁嘉嘉再次安排易宇强将当事人厂区内的压滤泥拉去倾倒,由于商贸物流园区水坑处已被园区用土方堵塞,故倾倒至松鹤园路口对面的弃土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而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与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陆佰伍拾陆元(¥247656元整)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47656.00元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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