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仟思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睿磊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3MA3AEDUN2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万商红商贸物流中心C15栋02南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31号
接北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当事人京东店铺(渝仟思手机配件专营店)销售的手机充电宝,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使消费者混淆且误以为该商品是华为产品或与华为产品存在关联,为自己获取交易机会进而牟利,违背诚信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投诉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京东店铺(渝仟思手机配件专营店)页面核查发现销售有四款手机充电宝,分别为20000毫安及50000毫安的肽空银.绅士黑,标题链接名称为“HUAWE1华为通用66W双向快闪冲50000毫安超大容量适用华为苹果小米手机通用便携登记充电宝66W快闪充【绅士黑】智能电芯20000mAh可登机”,买家评价均为100+。无法提供供应商或生产商的资质证明、购进票据,检验报告等,手机充电宝实物及包装未标示华为的系列注册商标,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委托生产的充电器。
调查认定的事实:
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京麦账号登录店铺(渝仟思手机配件专营店)查询销售列表数据核实,该店铺标题链接名称为“HUAWE1华为通用66W双向快闪冲……充电宝”20000毫安的钛空银,绅士黑充电宝销售价198元/台;50000毫安的肽空银.绅士黑销售价278元/台,四款商品共销售74单,合计销售金额为8836.24元,取消订单20单,合计金额为2201元,实际成交54单,合计成交销售金额为6635.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基本情况。;
2、《营业执照》复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店铺销售数据截图,证明当事人京东店铺实际销售涉案商品的数据及执法人员平台店铺取证的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违法行为性质:
当事人京东店铺销售的手机充电器在标题链接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及名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第二款:“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商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