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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飞尚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4MA6P9DFW2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蟠龙村委会石兆壁石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15
(2021)云2324民初10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
南华春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南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应急罚〔2023〕非煤1-1号
-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