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柏梅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庆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722MA177XY18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岭县岭城路北长丰街西名都花园(二期22号楼西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行处〔2023〕14412号
举报人举报的“开胃”饮料是柏梅超市经营者于2023年07月13日在美团优选平台购进的,共购进了2箱,每箱15瓶(每瓶350ml),购进价格是20.00元箱,销售价格是28.00元箱。当事人销售的“开卫”饮料与当事人后期购进销售的“开胃”饮料,两种饮料在购进价格金额上相差将近一半左右,本局认为当事人明知所购进的“开胃”饮料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开卫”饮料而进行销售,截止检查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两箱该批次饮料均已销售,销售价格为28.00元箱,违法所得28.00元箱2箱56.00元。执法人员已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大写:伍拾陆元);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圆整)。 ? 罚没款共计556.00元(伍佰伍拾陆元整)。
500.00元
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2
长市监行处【2023】14412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开卫”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大写:伍拾陆元);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圆整)。
? 罚没款共计556.00元(伍佰伍拾陆元整)。
500.00元
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