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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智钧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雪玲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MABNWF1F2P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15层D单元1510(125区2丘43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47号
(一)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取得上海笙甄裆铭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6月30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1002100404,发票号码:25363623~25363626,金额397867.27元。你公司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载明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书面《情况说明》陈述,实际负责人陈雪强从华凌市场、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采购圆钢等材料销售给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因无发票入账,故取得上海笙甄裆铭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并入账。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97867.27元。你公司已在我局立案前于2024年10月17日更正申报2022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由你公司情况说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二)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 经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昌州税稽〔2025〕221号)要求你公司提供2022年账簿、记账凭证以及与上海笙甄裆铭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情况的相关资料,你公司书面陈述无法提供;经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昌州税稽限改〔2025〕201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再次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改正,但你公司仍然无法提供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970.35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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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