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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聚家惠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慧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1MA702F0P63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油坊社区六组06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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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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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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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综执处字〔2025〕62号
2025年10月22日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南郑大队执法在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聚家惠食品经营部,店内货架销售沙棘系列食品和保健食品:1、清新健齿牙膏41盒,2沙棘C多维片37瓶、3、棘博士棘订-48K3盒,4、棘博士族维生素片(保健食品)14瓶,5、沙棘乌苗乌膏2盒,6棘老大有机沙棘原梁4盒。以上产品均为未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品区货架1、清新健齿牙膏41盒,2沙棘C多维片37瓶、3、棘博士棘订-48K3盒,4、棘博士族维生素片(保健食品)14瓶,5、沙棘乌苗乌膏2盒,6棘老大有机沙棘原梁4盒。商品未放置任何价格标签。以上行为,持续2025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标价规定,责令整改,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于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不标明价格”及第(三)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 4000.00 元罚款
4000.00元
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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