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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瘾三旬精酿小酒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广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CTDRMU5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紫御华府14号楼附房011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98号
2026年04月23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林口县瘾三旬精酿小酒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处于营业状态,证照齐全,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公示在墙。在检查该店食品加工间使用调料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家乐牌鲜麻辣鲜露”,数量:1瓶。且涉案区域未发现“过期食品贮存区”等字样及区域。具体食品原料名称如下:(1)产品名:家乐牌鲜麻辣鲜露调味料;净含量:468克;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是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亭卫路1068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1011600340;受委托单位:联合利华(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一路225号;产地:天津空港经济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12011602319;产品标准号:Q/VBAR0003S;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518A1A,数量:1瓶。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一起。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6〕3-26号)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扣押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林市监责改〔2026〕3-43号)。 经查,执法人员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从林口县好兄弟副食品商店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瓶。购进的单价、购进时间由于时间较长已经都记不住了,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提供出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家乐牌鲜麻辣鲜露调味料”是做凉菜时使用的,当事人陈述在超过保质期后并没有使用过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能提供出相关视频佐证,可以提供出现在的菜单,证明并没有需要使用上述食品的菜品。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购进价计算,因记不得购进价,无法计算违法货值金额。因没有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张, 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3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5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供货商主体资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1、对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家乐牌鲜麻辣鲜露”数量:1瓶。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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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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