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澜迈主题宾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贤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113MA0UDD668E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10-11号(1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北市监正罚字【2023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因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同时因当事人并非主观意识违法,因当时正是疫情期间,当事人经营的宾馆处于封闭及未经营状态,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未能及时清理冰柜内过期的食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对外销售过期食品,同时当事人目前已撤掉冰柜表示以后不在销售饮品,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冰柜内存放的过期食品(吃鸡)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共计9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因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同时因当事人并非主观意识违法,因当时正是疫情期间,当事人经营的宾馆处于封闭及未经营状态,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未能及时清理冰柜内过期的食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对外销售过期食品,同时当事人目前已撤掉冰柜表示以后不在销售饮品,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冰柜内存放的过期食品(吃鸡)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共计9听。
0.00元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