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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凡古服饰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华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100MA73JY834D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彩虹城B区43号楼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30号
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手续现场核查,存在4项重要事项与承诺内容不符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兰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30号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兰州新区凡古服饰城,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彩虹城B区43号楼1层,经营者:黄华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0MA73JY834D。现查明兰州新区凡古服饰城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手续现场核查,存在4项重要事项与承诺内容不符,分别是:1.场所北侧第一防火分区面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2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4.3条之规定。2.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1条之规定。3.场所第一防火分区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第二疏散楼梯间、第二防火分区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第五疏散楼梯间、第三防火分区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第一疏散楼梯间未采取防烟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1条之规定。4.场所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在直通室外地面楼层与其他部位未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0.3条之规定。即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兰新消安检字〔2025〕00257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安许限字〔2025〕第0006号)、谢雷和赵威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七条、第九条、第二部分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甘肃省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六条、《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七部分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兰州新区凡古服饰城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停产停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扫描通知书上二维码或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清单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被处罚人:年月日
54600.00元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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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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