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黎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黎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B8745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横车镇新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8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30日从本县漕河镇一送货上门的送货车处购进5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5盒(30卡/盒),进价90元/盒,折合3元/卡,售价4元/卡,无进货凭证。至案发日止,已售出3盒,库存2盒,违法经营额600元。执行标准:GB/T8897.2,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生产日期为2022-06。”本局于2023年2月25日委托生产厂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进行真伪鉴定,生产厂商于2023年2月2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字(2023)第059号》,鉴定结果如下:1、送检样品属假冒我司生产南孚牌产品;2、送检样品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2盒;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