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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陈全明中医综合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全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3MA8RLUBW4R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路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思市监处罚〔2024〕53号
经查,询问中,当事人表示并未建立药品使用记录台账,甚至大部分西药都未开具处方。当事人具体的使用行为难以追溯。当事人虽然将过期药品放置在经营场所中,但其辩称其确定涉案过期失效药品,其都没有使用过,因为他在给患者注射或者拿药之前都有看一下。其也对药品过期之原因进行了解释,因为疫情,对诊所影响很大,十大症状都不能看,注射液也很难用出去。其也表示2023年疫情结束以后,又重新购进了注射液,用的都是新的。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中摆放过期药品且未分区,未严格按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也未进行管控,在过期药品放置在诊疗行为发生地的注射室内,存在较大风险。 以上所有药品,因未发现当事人明确的使用记录,本着有利于当事人之原则,将当事人的使用劣药之行为的货值,只以被发现的产品计算。当事人现场并未发现相关药品的使用价格公示,故采信当事人的说法,全部以加价15%计算。 综上所述,本案总货值为233.86元,但本案中,当事人的使用行为无法追溯,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中,当事人虽然辩称其确定涉案过期失效药品,其都没有使用过,因为他知道过期药品的摆放位置,且在给患者注射或者拿药之前都有看一下。其也对药品过期之原因进行了解释,因为疫情,对诊所影响很大,十大症状都不能看,注射液也很难用出去。但当事人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中摆放过期药品且未分区,未严格按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也未进行管控,将过期药品放置在诊疗行为发生地的注射室内。过期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之定义。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过期失效药品登记造册并及时销毁,这一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对不合格药品登记造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之行为。 当事人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对药品价格进行明码标价,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提供商品未明码标价之行为。但该行为违法所得同样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使用西药时均未按要求开具处方,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的管辖权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故建议结案后将本案移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处理。 当事人使用的劣药是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不存在的情形,故其不能够满足《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5点的适用条件。 但当事人有以下情形,应当纳入自由裁量的考量范围。 1.当事人承认了自己经营场所中药品摆放的情况,也承认自己没有建立过期药品的台账和记录,以及自己没有建立不合格区域的事实,并积极提供了这些过期药品的购进票据。当事人这一行为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当事人使用药品的货值较低,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第三点第六项之规定; 3.当事人提供了情况说明以及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的贫困证明、医院诊断证明、残疾证等证明其因为疫情、搬迁、个人身体存在耳聋等情况导致了生活困难,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当事人自身的困难情况,建议秉承柔性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困难民众的基本生活。 除此之外,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减轻之幅度,大部分事项的减轻幅度设定为法定最低限度的20%以内,本案之违法行为参照该幅度建议设定为2万元以内,结合本案具体情形以及集体讨论意见,建议处罚幅度确定为1.5万元。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药品61瓶;2、罚款1.5万元。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过期失效药品登记造册并及时销毁,建议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 当事人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对药品价格进行明码标价之行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西药时均未按要求开具处方,建议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该线索移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处理。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药品61瓶;2、罚款1.5万元。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过期失效药品登记造册并及时销毁,建议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 当事人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对药品价格进行明码标价之行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西药时均未按要求开具处方,建议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该线索移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处理。
150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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