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顺荣鑫鑫汽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顺荣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9662971631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城关和平西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2025]274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月26日以499元/辆的价格从天津坤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TDT010(厂家命名型号QQ糖)、生产日期为2024-12-02的电动自行车2辆到店销售,购进车辆时不含蓄电池。该车使用的蓄电池是2025年6月28日以400元/组的价格从长顺县刘雪伟摩配店购进的,共购进2组。2025年7月9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抽样,当事人现场将上述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组装配完好后,1辆作为样品以1200元/辆的价格销售给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辆作为备样封存于店内。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50710219),检验结论为充电器与蓄电池、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GB 42295-2022标准要求,依据《黔南州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计算,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1200=2400元,违法所得为1200-499-400=301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50710219)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备样)1辆,当事人现场提供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车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发票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证据2份,共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不合格批次产品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头信息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的进货情况、销售情况、整改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天津坤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购进途径的事实。
证据七:长顺县刘雪伟摩配店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购进途径的事实。
证据八: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购样费1200元给卢小凤的事实。
证据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卢小凤为长顺县顺荣鑫鑫汽贸有限公司股东的事实。
证据十: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苏中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罚款0.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4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