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滋运农资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成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BUR2T44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枣阳市鹿头镇人民街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2年08月24日核准登记成立的从事农药零售、农业机械服务、农用薄膜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销售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
另查明,2025年9月17日,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处抽取涉案复合肥料样品时,当事人投资人王成有事不在现场,由其父亲王滋运代为接受抽样。当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提供受检单位名称为枣阳市鹿头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玉霜农资经营服务部。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枣阳市滋运农资服务部的前身是枣阳市鹿头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玉霜农资经营服务部。枣阳市鹿头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玉霜农资经营服务部是当事人投资人父亲王滋运办理的营业执照,因为2021年根据国家政策枣阳市鹿头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需要改制,于2021年12月9日在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但营业执照没有收回。王滋运不知道当事人《营业执照》放的位置,致使承检机构向本局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及《检测报告》上记录的受检单位名称为枣阳市鹿头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玉霜农资经营服务部。故,当事人为本案行为人的市场主体。
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复合肥料是2024年4月20日从枣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名优农资销售中心(枣阳市南城新华路54号)夏智军处购进。规格型号40kg/袋,数量1.04吨(26袋),购价为3000元/吨(120元/袋),购进金额3120元。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单据,但未能提供同批次涉案复合肥料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截止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将涉案复合肥料全部销售给鹿头镇周围的农户,销价170/元每袋,销售金额4420元。当事人采取在门店门口以张贴产品召回公告方式召回涉案复合肥料,因平时没有留周围农户的电话,当事人无法联系购买者,致使其销售的涉案复合肥料无法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 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复合肥料的货值金额为4420元,违法所得为13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420元二倍罚款884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罚没款共计10140元。
884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