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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晓琳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六十六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桂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48YRUQ4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均川镇水晶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47号
经查,2025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玻璃柜台上摆放有“驻店药师不在暂停销售处方药”的提示牌,执业药师未在岗,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品销售记录”及“程医橙心”平台,发现当事人员工陈艳于当日下午向7名顾客售出的缬沙坦胶囊、阿莫西林胶囊、麝香保心丸、硝苯地平缓释片、阿奇霉素分散片等处方药开具的电子处方笺均是系统默认的药师电子签名,而未经在岗执业药师审核并手写签名;其中向顾客张亮芹销售的处方药缬沙坦胶囊和阿莫西林胶囊均未见开具处方笺。执法人员遂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县市监责改〔2025〕73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执业药师未在岗,员工周春芝正在向顾客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颗粒(青平果?国药准字H14023829,产品批号:251005,生产日期:2025.10.21,规格:0.125g×16袋/盒)1盒,现场该顾客已完成付款,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现查明,当事人聘请有两名员工陈艳、周春芝和一名执业药师朱倩茜。2025年12月24日、2026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未经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向顾客销售处方药,且拒不改正。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2
随县市监处罚〔2026〕207号
经查,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群腐专项整治中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执业药师不在岗,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药品进销存系统,显示:①销售时间2025-7-17 14:44:57 处方药: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片 渠道:S晓琳药业66店;②销售时间2025-7-17 14:48:37 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苯地平缓释片(II)渠道:S晓琳药业66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县市监责改〔2025〕723号),责令其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其执业药师依然不在岗,执法人员现场在药店前台电脑上查看药品进销存系统,显示:销售时间2025-9-2 14:19:57 处方药:心可舒胶囊 处方状态:未开方 渠道:S晓琳药业66店 收款方式:现金。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第三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1)当事人的执业药师不在岗,店内有一名工作人员,玻璃柜台上摆放有“驻店药师不在暂停销售处方药”的挂牌告知标识;(2)电脑旁的桌面上,摆放有翻开的“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品销售记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品销售记录上登记有“购药日期”为12月24日的销售记录,记载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数量”、“患者姓名”、“联系方式”、“审方人”、“配方人”、“复核人”等信息,在12月24日共记载有销售给24名患者药品的销售记录,其中在“药品名称、规格”上填写有“缬沙坦胶囊、阿莫西林胶囊、麝香保心丸、硝苯地平缓释片、阿奇霉素分散片、小儿化痰止咳颗粒”等药名(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记录);(3)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药德”系统中的“处方信息”界面,显示有:销售单号POS25122406748814;销售时间2025-12-24 13: 58:17;处方药缬沙坦胶囊,阿莫西林胶囊,患者姓名张亮芹;销售单号 POS25122406749465;销售时间 2025-12-24 14:23:21;处方药麝香保心丸;销售单号POS25122406750473;销售时间2025-12-24 14:56:59;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销售单号 POS25122406750490;销售时间2025-12-24 14:57:39;处方药硝苯地平缓释片(II);阿奇霉素分散片;销售单号 POS25122406753138;销售时间2025-12-24 16:05:07;处方药硝苯地平缓释片(II),硝苯地平缓释片(II)等记录,在“处方状态”栏均显示“未开方”。 现查明,当事人2025年7月17日至今配备的执业药师为朱倩茜。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口述,我局执法人员三次现场检查时执业药师均因事未到岗执业,而缬沙坦胶囊、阿莫西林胶囊等处方药,都是在执业药师不在岗且未经过执业药师审核的情况下销售的。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且处方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即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且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通知书后,一直未改正。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保证药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其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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