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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懿城液化气站(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明注册资本:7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10624MA0U7EKLX8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宽市监处罚〔2025〕122号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懿城液化气站(个人独资)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气瓶充装活动,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资人身份证照片,未提供有效期内气瓶充装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好运气智慧LPG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调取了当事人自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23日的气瓶充装记录,现场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宽市监询通[2025]061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发证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14日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发证日期为2025年10月23日、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2日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经调查,在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10月22日期间,当事人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到期后仍在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我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因当事人未建立法定会计账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 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 10%以下金额。”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上缴财政。
50000.00元
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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