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懿城液化气站(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明 | 注册资本: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624MA0U7EKLX8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南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宽市监处罚〔2025〕122号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懿城液化气站(个人独资)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气瓶充装活动,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资人身份证照片,未提供有效期内气瓶充装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好运气智慧LPG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调取了当事人自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23日的气瓶充装记录,现场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宽市监询通[2025]061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发证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14日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发证日期为2025年10月23日、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2日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经调查,在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10月22日期间,当事人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到期后仍在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我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因当事人未建立法定会计账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 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 10%以下金额。”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上缴财政。
50000.00元
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2
宽市监处罚[2025]016号
2024年8月16日,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出的监督检查组对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懿城液化气站(经营者:陈玉文)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依法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作业人员证书超出有效期的问题。8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宽)市监特令[2024]第0618号},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整改。9月2日,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转交我局办理,案件线索移送单为丹市监特移字[2024]05号,当日,我局经分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9月18日,对经营者陈玉文授权站长陈玉多进行询问。
经调查,省局检查当天,加气员(张媛)的P证已超期;充装现场无检查员,充装前后检查工作未进行。现场充装2只气瓶,充装记录在系统中查询不到。9月18日,对该液化气站站长陈玉多进行询问,陈玉多对省局证后监督检查存在的系列问题表示情况属实,对于监督检查的程序和结果表示认可并没有异议。我局认定,当事人未依法实施充装气瓶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罚款一万元。
10000.00元
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