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秀莲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563812678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洪门村(红门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1
(2026)赣0732民初1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2
2025-09-04
(2025)赣0732民初15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3
2025-07-31
(2025)赣0732民初15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4
2025-03-12
(2025)赣0732民初5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国县洪宸建材有限公司
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5
2025-02-28
(2025)赣0732民初5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国县洪宸建材有限公司
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6
2024-12-06
(2024)赣07民终485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兴国恒强商贸有限公司,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宋**,宋**,陈**,邹**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8-16
(2023)赣0730民初274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宋**
兴国恒强商贸有限公司,陈**,宋**,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都县人民法院
8
2024-07-16
(2024)赣07民终307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兴国县尧福贸易有限公司,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星辉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3-27
(2023)赣0730民初274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宋**
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宋**,兴国恒强商贸有限公司,陈**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10
2024-03-27
(2024)赣0732民初61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建冲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星辉建材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13
2020-12-16
(2020)赣0732执恢7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韶关市曲江建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30
2020-10-22
(2020)赣0732民初3277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韶关市曲江建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曾**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29
2020-07-28
(2020)赣0732执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曾**与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0-13
2020-08-27
(2020)赣0732民撤1号
其它类型纠纷
韶关市曲江建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曾**、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4-20
2020-03-25
(2020)赣0732执异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曾昭有、韶关市曲江建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9-02
2018-08-20
(2018)赣0732民初270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钟**与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118号
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洪门村(红门工业园)的兴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凝土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混凝土时实际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经检验检测配合比)不一致。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11日期间,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福燕进行了询问调查,并索取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经查,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当事人未按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签发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报告编号:2024ZHM2893R)配合比要求降低水泥用量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共计759.2立方米,销售单价210元/立方米,货值金额共计159432元,每立方米利润为15元,违法利润所得共计113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秀莲及委托代理人李福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及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及提取相关材料的事实; 2、当事人生产混凝土塔楼机房自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生产的强度等级为C25商品混凝土实际单方水泥用量低于251.75KG的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C25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实际用量低于设计用量的事实; 3、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签发出具的C25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检验检测报告壹份,证明当事人应当遵守的C25商品混凝土设计配合比的各项参数及所需材料等; 4、C25商品混凝土原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拾壹张,证明当事人明示混凝土产品质量及生产商品混凝土所用材料是合格产品的事实; 5、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减少水泥用量以次充好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事实。 6、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事实。 7、《减免处罚申请书》壹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叁佰捌拾捌元(¥11388元); 2、并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柒万玖仟柒佰壹拾陆元(¥7971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为玖万壹仟壹佰零肆元(¥91104元)。
79716.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