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宋梅芳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梅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7GJTDE4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北路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3〕344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北路3-5号,经营范围是日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店铺牌匾名为时尚基地 彩妆护肤体验店。 2023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了超过有效期的酒精棉片4盒,单盒规格为60mm×30mm×100片,生产日期2020年2月10日,失效日期2022年2月9日;无中文标识的香水一盒,内有3小瓶香水。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潜市监强制[2023]Z20号),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过期酒精棉片,对当事人处罚款9000元。 以上两项合并: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过期酒精棉片;3、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9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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