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同市东方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剑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13MA7XDLFW50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南环路北侧文慧苑外围G4-4号、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平市监处罚〔2025〕260号
经查,现场检查该诊所正在进行经营,名称为大同市东方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5年6月24日,投诉举报人梁玉田称在大同市东方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购买三副中药,自己提供的处方为木通,结果收到的是川木通,提供了当时的销售凭证以及自己的处方。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以及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可以证实当事人川木通是从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证实当事人从有资质的厂家购进中药饮片,无需另行提供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并且当事人从未购进过中药木通,其一直经营的中药饮片为川木通。因川木通和木通属于不同的中药材,在来源、功效等方面存在差异。木通:指木通科植物木通、三叶木通或白木通的干燥藤茎。川木通:为毛茛科植物小木通或绣球藤的干燥藤茎,但据当事人所述在中医的传统观念中,木通就是川木通,因治疗的功效基本相同,故一直认为两种药材没有分别,就是一类药材。由于当事人开具的处方为“木通9g”三副,而实际经营者给其抓取的“川木通9g”三副,可以证实其“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行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存放涉案中药饮片的斗柜斗谱书写为“川木通”,经过调查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处方签,当事人共购进川木通1kg,销售了660g左右,剩余330g左右。其中所销售的川木通660g中有633g是当事人按照处方笺川木通进行抓取销售,27g是在抓取投诉人处方时按照木通进行抓取销售的。故斗柜中的剩余中药饮片不涉及违法经营情况,故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的行为以及相关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犯罪的主观故意,销售的川木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假药,经研究判断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按照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木通9g”共三副,收款4.32元,故其违法所得为4.32元。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32元。
5000.00元
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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