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洮南市福发大酒店二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长鸿注册资本: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4U4YB3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广昌东路泰州街东原三毛院内金地华府第五幢1-2单元西数第三户门市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190号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文件从事接触入口食品工作,并在责令改正期仍未办理健康证明。
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店内一名正在从事食品加工的工作人员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予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7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从业人员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文件。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 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文件从事接触入口食品工作,并在责令改正期仍未办理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37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 0.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监部门调查,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拟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