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金碳肥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念晃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82MAC6K76F31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鼎市中山北路5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农﹝肥料﹞罚﹝2025﹞1号
2024年12月13日,本机关收到《宁德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转发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督办漳州市芗城区万耀农药商行等涉嫌违法经营肥料案件的通知》﹝宁农执法﹝2024﹞25号﹞,文件要求对福鼎市金碳肥料有限公司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1日,本机关抽取了福鼎市金碳肥料有限公司经营的肥料样品“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标签标识:备案号ZLSRBJ2022-00160;执行标准:NY2266-2012;Ca+Mg≥10%;有效钙≥5%;镁≥10%;生产日期或批号:2023年04月10产;规格:40Kg/袋;生产企业:山东泉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球运营商:北京金光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往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中心检测。2024年12月13日,本机关收到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NJ/FL2/240406﹞,报告显示该肥料产品中钙﹝Ca﹞含量0.20%,镁﹝Mg﹞含量0.07%,中量元素﹝Ca+Mg﹞含量0.3%,该肥料产品依据NY2266-2012《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判定不符合规定。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及《肥料执法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书面申请。同时,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书面申请,认可复检《检验报告》的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2025年1月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5年1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托人颜维兵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生产厂家出库单复印件、销售单据复印件、产品图片。2025年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肥料﹞罚告﹝2025﹞1号﹞及《责令整改通知书》﹝鼎农﹝肥料﹞责改﹝2025﹞1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从山东泉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中量元素水溶肥料”100袋,进货价格60元/袋,销售价格80元/袋,已销售35袋,销售收入2800元,该批100袋“中量元素水溶肥料”货值共计8000元。当事人经营的肥料,根据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NJ/FL2/240406﹞,依据NY2266-2012《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判定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该肥料的行为判定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鉴于本次案件肥料产品货值不足一万元,参照《福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2项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情节“轻微”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意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三、按违法所得1倍罚款2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600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按违法所得1倍罚款2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600元。
2800.00元
福鼎市农业农村局
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