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花古井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立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1121MA0GWR9K0A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南庄镇南庄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12月2日被抽检的黄精多肽酒,总酯项目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该产品属于委托生产,需生产完毕委托商对产品送检合格后再上市销售,委托商于2025年11月20日送检,2025年12月1日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白酒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所以该产品生产完毕后未销售。黄精多肽酒共生产4600瓶,销售价格3元/瓶,抽样数量25瓶,抽样费75元。该产品货值金额13800元,违法所得75元;当事人2025年12月2日被抽检的竹叶酒(450ml)总糖项目实测值0.0g/L与产品标签标注糖度30g/L不符,产品生产过程中工人忘记添加糖导致糖度为0.0g/L。该批次竹叶酒生产50箱,规格为6瓶/箱,销售价格20元/箱,库房内扣押33箱,剩余的酒已销售完毕。该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34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午拦山露酒、汾阳玉酒、太原高粱白酒,执法人员针对以上三款产品是否涉嫌商业混淆于2026年1月12日开展调查问卷活动,根据问卷结果统计,多数受访者认为3种产品均存在商业混淆行为,本次活动经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监督并出具《公证书》。午拦山露酒生产了500箱,规格为20瓶/箱,销售价格35元/箱,库房内扣押213箱,剩下的酒已销售完毕,该产品违法经营额10045元。汾阳玉酒生产了500箱,规格为6瓶/箱,销售价格21元/箱,库房内扣押1瓶,剩下的酒已销售完毕,该产品违法经营额10496.5元。太原高粱白酒生产2700箱,规格为12瓶/箱,销售价格28元/箱,抽样数量5瓶,库房内扣押14瓶,剩下的酒已销售完毕,该产品违法经营额75567.38元。当事人登记的销售记录不全。
当事人生产经营黄精多肽酒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4600瓶黄精多肽酒;2、罚款27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没款共计2767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记录不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生产经营竹叶酒(450ml)食品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33箱竹叶酒(450ml);2、罚款3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40元。罚没款共计3034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商业混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当事人生产经营午拦山露酒和汾阳玉酒的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应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太原高粱白酒商业混淆行为进行处罚:1、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14瓶太原高粱白酒;3、罚款256929元。综上,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4600瓶黄精多肽酒、33箱竹叶酒(450ml)、14瓶
314529.00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2
文市监处罚﹝2025﹞89号
2025年5月12日,ID名称为“不错不错二胖子不错”,在微博平台反映山西青花古井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北冬虫夏草酒的标签图片和配料表不一致。我局指定侯晋强、张二勇为办案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前往山西青花古井酒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的车间和成品库,未发现被投诉产品及相关包材,但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被投诉产品的破损标签一张;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西青花古井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立强进行询问调查,得知该公司确实生产过名称为:北冬虫夏草、酒精度:53%vol、净含量100ml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台账记录并对法定代表人张立强进行调查核实得知山西青花古井酒业有限公司制售过(一)名称为北冬虫夏草酒、酒精度为:53%vol、净含量:475ml,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0日,规格为12瓶/箱的产品,共生产了30箱,每箱销售价格为30元;(二)名称为北冬虫夏草酒、酒精度为:53%vol、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规格为20瓶/箱的产品,共生产了20箱,每箱销售价格为20元;(三)名称为北冬虫夏草酒、酒精度为:53%vol、净含量:225ml,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6日,规格为20瓶/箱的产品,共生产了30箱,每箱销售价格为25元;上述三批次产品全部销往太原市小店区王总处,货值金额为205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强称:产品标签正面印有冬虫夏草的图片,配料表却标注蛹虫草子实体(又名北冬虫夏草),是为了销量好一点,但实际生产配料只有酒、水和蛹虫草子实体。现我公司已经严格按照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生产。并且已经在执法人员去的第一天我公司已经向太原王总处发出上述三批次的召回通知。山西青花古井酒业有限公司3批次产品出厂检验结果都为合格、库房内已经无违法产品,且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的,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的从轻行政处罚。
山西青花古井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制售标签标识虚假标注的瓶装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综合本案事实,建议给予山西青花古井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的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13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
13100.00元
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3
文市监罚字﹝2023﹞91号
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6000元整
6000.00元
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