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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岳祥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316691629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响水镇姜家店村六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7
(2022)浙10民初38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益允超市,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6-09
侵害商标权纠纷
长春市鸿洋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19-11-28
(2019)鲁02民初9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8-15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岳*,长春市鸿洋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东平亿佳购物中心,东平四合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9
2019-12-12
(2019)鲁02民初9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长春市鸿洋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31
2020-06-18
(2020)鲁民终12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长春市鸿洋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3-31
2019-09-10
(2019)鲁民终90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长春市鸿洋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2-25
2020-01-13
(2020)吉0381行审1号
行政处罚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与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212号
2023年12月4日及2023年12月26日,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向执法人员表示对两次的检验结果及抽样过程均无异议,并提交了放弃复检声明。经调查当事人吉林省嘉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共生产了人参枸杞酒(配制酒)20件;于2021年1月11日共生产了人参枸杞酒(配制酒)11件,以上两批次人参枸杞酒(配制酒)皆为一件12瓶,500ml/瓶,彩色喷涂包装,已全部销售完毕,酒的成本价是44.5元/件,出厂价是55元/件,运费5元/件,每件盈利5.5元。每瓶人参枸杞酒(配制酒)成本价约是3.71元/瓶,出厂价约是4.58元/瓶,运费约0.42元/瓶,每瓶盈利约0.46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样品信息(抽样单编号:SBJ23530000650230055ZX),样品名称:“鸿洋山庄”人参枸杞酒(配制酒);抽样基数10瓶;单价26.5元/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样品信息(抽样单编号:DBJ23331000319032818),样品名称:“鸿洋山庄”人参枸杞酒(配制酒);抽样基数6瓶;单价25元/瓶。因检验报告只对抽样基数负责,不对同批次未抽样产品负责,故该案货值金额分别为10瓶×26.5元=265元;6瓶×25元=150元,货值金额共计415元。该案违法所得分别为10瓶×0.46元=4.6元;6瓶×0.46元=2.76元,违法所得共计7.3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36元;2、处罚货值金额人民币415元的2.5倍罚款,计人民币1037.5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044.86元。
1037.5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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