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健之源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寿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1MAD8K29H9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1-5)号楼住宅小区4-5号楼之间西边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医保处字〔2025〕第33号
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超范围用药)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管理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处2倍罚金
0.00元
双鸭山市集贤县医疗保障局
2025-11-17
2
集市监处罚〔2025〕81号
2025年6月17日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赛治甲疏咪唑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5041,生产企业:默克制药(江苏)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1.25,产品批号:C10020496,有效期至:2027.11.24,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赛治甲疏咪唑片的医师处方凭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2025年6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敏使朗甲磺酸倍他司汀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0130,生产企业: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7.3,产品批号:2407018,有效期至:2027年6月,当事人现象未能提供敏使朗甲磺酸倍他司汀片的医师处方凭据。
经请示批准,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指派孙春阳、孙涛为本案的案件办理人员。办案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认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销售药品照2张:证明药品赛治甲疏咪唑片和敏使朗甲磺酸倍他司汀片的真实存在,且为处方药;
3.销售凭据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赛治甲疏咪唑片和敏使朗甲磺酸倍他司汀片的行为真实存在;
4.当事人现场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6.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的身份;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对本案代理权限;
8.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9.《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5000.00元
5000.00元
-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